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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紀安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法規名稱: |
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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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發布日: |
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|
發文字號: |
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A 號函 |
法規體系: |
國民及學前教育 |
一、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,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,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,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、說明會、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,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,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,經校務會議通過,以創造開明、信任之校園文化。
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,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,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。
二、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,其委員如下:
(一)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、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;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,但特殊教育學校,不在此限。
(二)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、教師代表。
(三)家長會代表。
(四)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。
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,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,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。
三、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(一)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。
(二)學校校服(制服、運動服)款式、材質(例如排汗、透氣、透光)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(三)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、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(四)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。
(五)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四、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,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、熱之感受,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。天氣寒冷時,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,例如便服外套、帽T、毛線衣、圍巾、手套、帽子等。
五、上學、放學及在校期間,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;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。
六、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,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。
七、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得視其情節,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,並不得加以處罰。前項管教措施,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、口頭糾正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、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、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。
八、學校得訂定較前點寬鬆之規定。
臺南市紀安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111年 06 月 29 日服儀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
112年 1 月 18 日校務會議第二次通過
112年 9 月 6 日校務會議通過
113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
114年 8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:
1.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 103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02406 號函規定。
2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、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。
3.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。
4.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7600A 號函辦理。
5.台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1 月 6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 1111700658 號函辦理。
二、目的: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,首要培養學生自理、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莊的氣質,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。
三、學生服裝之規定:
1.本校學生穿著以便服為主,並以不奇裝異服、違反善良風俗為準。而全校性活動及逢體育課時應以運動服為主,此外並無硬性規定,一切以保健、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。
2.季節交替時,學生可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,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,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。
3.遇天氣變化太冷時,可自行採內加、外加方式處理,並無須一定要穿著運動服,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。
4.學校備有若干運動服,學生若有需要可自行向老師或總務處購買。
5.若因貧困、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運動服,得向導師報告,作個別處理。
6.穿著之服裝,以合身為原則,應注意整齊清潔。
7.上學、放學及在校期間,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;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。
8.本校校服目前只有運動服部分,且無要求繡學號之規定。
四、儀容注意事項:
1.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,頭髮以自然、乾淨為原則。
2.臉、耳、四肢、身體著重清潔,以身體健康為原則。
3.指甲定期適量修剪,以保持個人衛生。
五、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:
1.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。
2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」。
3.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、活動、評量、獎懲、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。」第 2 項規定「學校應對因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,以改善其處境。」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:「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、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」。
4. 對家長及學生辦理說明會,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,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。
5.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,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,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,共同營造多元開放、健康友善的校園。
6. 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,考量學生在生理上、心理上、宗教上、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,給予學生多元選擇,並尊重其抉擇,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,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,學校的管教措施僅限於正 向管教措施、口頭糾正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、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、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。
六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承辦人:謝宏旻 單位主任:黃孟儒 校長:陳進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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